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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法律常识问答

WTO时代已经来临
您准备好了吗?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何时开始施行的?

答:1994年1月1日。

 

问: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消费者享有贪污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问:经营者必须承担哪些义务?

答: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风华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正常使用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之前已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九、经营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问:消费者委员会覆行哪些职能?

答: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出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问: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通过哪能些途径解决?

答: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进,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索赔?

答: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应向谁要求赔偿?

答:可向变更后随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问: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展销会结束或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向谁赔偿?

答: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或服务者追偿。

问: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否向经营者要示赔偿?

答:可以。

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什么情形下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在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有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怎么办?

答:经营者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怎么办?

答:经营者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怎么办?

答: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运输费用由谁承担?

答: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如何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坐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问: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答: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三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律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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